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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普民一(民)初字第772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陆曜斌与袁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曜斌,袁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普民一(民)初字第7720号原告陆曜斌,男,197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委托代理人张佳芸,上海新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钱加阳,上海新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源,女,1972年12月4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曜斌与被告袁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曜斌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陆曜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曜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287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643.50元,由原告陆曜斌承担。审 判 长  陈晓伦代理审判员  陈 杨人民陪审员  蒋建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红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