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2民初505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张伟与朱朝东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朱朝东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2民初5054号原告张伟,男,197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朱朝东,男,198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原告张伟与被告朱朝东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张伟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中对被告朱朝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2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720元,其余4000元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王宝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于 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