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3民初241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李兴强与刘长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兴强,刘长林,吴倩,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3民初2418号原告李兴强,男,1968年6月7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程艳,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桂冉冉,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长林,男,1982年7月2日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吴倩,住济南市,其他身份信息不详。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兴强与被告刘长林、吴倩、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兴强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兴强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兴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兴强负担。审判员 王 燕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建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