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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1028执恢5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高玉清与杨建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厂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玉清,杨建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冀10**执恢52号申请执行人高玉清,女,1954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杨建奇,男,195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原住河北省定州市西城区。申请执行人高玉清与被执行人杨建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大民初字第48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高玉清于2010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杨建奇查无下落,本院于2010年10月30日裁定本案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高玉清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无法找到被执行人杨建奇,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大民初字第48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宝云审判员  胡 军审判员  冯爱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春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