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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02民初593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薛琦诉郝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琦,郝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5938号原告薛琦,男,汉族,1979年8月28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被告郝平,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薛琦与被告郝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薛琦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薛琦负担。审判员  花新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亦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