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1003民初332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汪祥群与王训敏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祥群,王训敏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3民初3329号原告:汪祥群。被告:王训敏。原告汪祥群为与被告王训敏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2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加工款65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模具加工关系。2015年10月3日,双方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加工款6500元,被告出具欠条予以确认。该款被告至今未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训敏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汪祥群加工款65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按加工款6500元从2016年5月26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训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员 於玲铃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张娇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