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02民初157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张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莹,高振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鲁0502民初1574号原告张莹,女,199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盐窝镇十西村**号。公民身份号码3705221990********。被告高振峰,男,1980年5月1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东营市东营区北二路水岸华庭*期**号楼*单元***室。公民身份号码3705021980********。原告张莹与被告高振峰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徐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振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莹诉称,原、被告2014年1月6日登记结婚,2014年7月5日生育一女,取名高妍茜。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致使婚姻基础薄弱。婚后被告有意隐瞒收入,不主动承担家庭生活费用,原告还把婚前个人积蓄50000多元借给被告。被告迷恋网上赌球,不务正业,原告多次苦心规劝仍不悔改;原告婚后无业且自己带孩子,被告不能承担原告母女的生活费用,为此原、被告经常吵架,被告对家庭的极不负责任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高妍茜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高振峰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张莹与被告高振峰2013年12月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14年1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2014年7月5日生育一女,取名高妍茜。原、被告婚前感情挺好,婚后因家庭琐事影响了夫妻感情。原告主张夫妻共同财产有婚后共同偿还位于东营市东营区北二路水岸华庭3期11号楼1单元101室房屋贷款90000元,未提交证据证明。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结婚证1份、出生医学证明1份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张莹与被告高振峰婚后共同生活,共同生育一女,已经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产生的矛盾虽然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并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破裂未提交任何证据,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希望原、被告珍惜夫妻感情,在今后的生活中多沟通、多交流,相互包容、相互谅解,仍有和好的可能。被告高振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自动放弃部分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莹与被告高振峰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 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姜赫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