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廊民执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北京华远众诚投资管理中心与廊坊市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华远众诚投资管理中心,廊坊市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廊民执字第13-8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华远众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负责人周圣华,该××委派代表。被执行人廊坊市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法定代表人祝梦伟,该××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华远众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与被执行人廊坊市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廊坊市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6月21日申请执行人北京华远众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向本院提交了撤销执行的书面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作出的(2013)京中信内经证字第24310、24311、24312号公证书的执行。如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忠磊审 判 员 王东山代理审判员 郑江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卢雅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