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民特36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重庆大方合成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杨渝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大方合成化工有限公司,杨渝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特368号申请人:重庆大方合成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茜。委托代理人:许伦。被申请人:杨渝。委托代理人:任华章,重庆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重庆大方合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方合成公司)与被申请人杨渝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并于2016年6月7日进行了询问。申请人大方合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茜、许伦,被申请人杨渝及其委托代理人任华章参加了询问。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大方合成公司诉称:杨渝因与大方合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向重庆市北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重庆市北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碚劳人仲案字【2016】第51号仲裁裁决,由大方合成公司一次性支付杨渝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100元。大方合成公司认为该裁决认定事实错误导致法律适用错误,且违反法定程序,遂申请撤销该裁决。被申请人杨渝答辩称:申请人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经审查查明:杨渝与大方合成公司于2012年7月1日建立劳动关系,月工资为1700元,大方合成公司未为杨渝参加养老保险,杨渝在大方合成公司实际工作至2015年5月31日。2015年6月1日,杨渝向重庆市北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要求大方合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1700元/月*4个月=6800元。2015年7月14日,杨渝向重庆市北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增加仲裁请求申请书,增加仲裁请求申请书载明:“鉴于大方合成公司违法未给申请人办理社会养老保险金等,申请人依法增加请求三项:请求裁决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用工关系,……。”2015年8月27日,重庆市北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碚劳人仲案字【2015】第126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书第三页载明:“2015年7月14日杨渝以大方合成公司未为其办理社会养老保险为由请求与大方合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法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的规定,重庆市北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予以支持。”裁决书第四页载明:“杨渝20**年6月1日要求大方合成支付经济补偿,因在请求时没有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依据,对其经济补偿的请求重庆市北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支持。”杨渝与大方合成公司均未对经济补偿的裁决提起诉讼。杨渝与大方合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向重庆市北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大方公司向杨渝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5100元。重庆市北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进行了审理,碚劳人仲案字【2016】第51号仲裁裁决,裁决:大方合成公司一次性支付给杨渝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51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本案中,大方合成公司认为本案事实认定错误导致法律适用错误,因事实认定不属于其可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范围,故本院对其该项申请理由不予支持。大方合成公司认为仲裁委对杨渝要求大方合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重复受理属于程序违法,本案中,因2015年6月1日杨渝要求大方合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时尚未发生劳动合同解除的事实,故重庆市北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了杨渝要求大方合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后杨渝在与大方合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申请大方合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重庆市北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大方合成公司应予支付不属于重复受理,大方合成公司以此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重庆大方合成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本院对其申请请求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重庆大方合成化工有限公司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重庆大方合成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孟琼审 判 员  刘家秀代理审判员  赵 青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何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