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428刑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被告人田某某妨害公务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428刑初50号公诉机关长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自由职业,住长子县龙兴花苑小区。2015年1月28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长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2月4日被长子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5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长子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6〕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卫瑞玲、书记员李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24日21时许,长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宋某某在长子县人民医院急诊科内依法办案期间,宋让被告人田某某把涉案的犯罪嫌疑人李某甲叫进来作酒精检测,田不配合,谩骂宋并在宋的脸上打了两巴掌、身上踢了一脚,后被人拉开后离开。2015年1月27日,被告人到长子县丹朱派出所投案。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谅解书等书证;证人慈某某、李某某的询问笔录及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酒后暴力阻碍民警执法,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田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田某某的朋友李某甲驾车在长子县城发生交通事故,长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宋某某、李某某接警后赶到事故现场处警,田酒后闻讯也赶到事故现场,后将事故中的伤者送到长子县人民医院急诊科治疗。田在急诊科内要求先医治伤者,宋某某要求田将李某甲叫来进行采血,并告知田治疗与采血同步进行。田不配合宋的工作,并打了宋两计耳光、踢了宋一脚,后被现场人员拉开,田离开。另查明,2015年1月27日,被告人田某某到长子县公安局丹朱派出所投案。2016年3月8日,宋某某出具谅解书,表示鉴于田事后能够认识自己的错误,多次向其道歉,且其身体也未受到太大伤害,其对田的行为予以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书证长子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案件来源。2、书证户籍证明,证明田某某的基本身份情况。3、书证证明,证明宋某某系长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正式民警。4、长子县公安局丹朱派出所民警陈某、李某某出具的说明2份、书证投案自首书,证明2015年1月27日,田某某到长子县公安局丹朱派出所投案。5、书证谅解书,证明2016年3月8日,宋某某出具谅解书,表示鉴于田某某事后能够认识自己的错误,多次向其道歉,且其身体也未受到太大伤害,其谅解田的行为,希望能对田免予处罚。6、证人慈某某的询问笔录,证实其是长子县人民医院急诊科护士。2015年元月24日21时许,其在急诊科值班,当时其、王某某医生等人都在急诊科的护理站,交警队的民警宋某某正在处理一起事故。也不知道什么原因,进来一个中年男子(年龄30多岁,身高1米7以上,长子口音,看见很文质彬彬的),该男子跟宋某某说:你先管病人,不要说事故的事,宋某某说:王医生正在给检查,咱们两件事同步进行。中年男子可能理解不了宋某某的解释,气冲冲的就出去了,过了两分钟又进了护理站,该男子不知从哪拿了一张纸摔在宋某某脸上,有人拉开该男子,该男子又扑过来扇了宋某某一记耳光,其他人拉住该男子了,但他不依不饶,又冲过来踢了宋某某一脚,后来又扇了宋某某一记耳光,随后才被人拖走的,宋某某就打电话报警了。7、证人李某某的询问笔录,证实其是长子县交警大队事故科协警。2015年1月24日21时许,在长子县丹朱街上有一起交通事故,到了现场后是一辆面包车将一辆电动车撞了。由于骑电动车的受害者需要到医院治疗,其等民警就同受害者一起去了医院。到了医院后,值班医生说需要检查受害者,正在开具单据,其和宋某某正在急诊室等开面包车的司机,根据程序,需要给肇事司机采血。这时有个年轻男子进来了(田某某)就喊:快点给受害者检查、治疗,宋某某说:医生正在开单,你把肇事司机叫过来,我们给他采个血,同时进行,都不耽搁,这名男子听后(说):采什么血呢,赶紧给受害者检查,宋某某说:你不要激动,咱们采血和检查同步进行。这名男子听后,就一巴掌打在宋某某脸上,之后又一脚踢在宋某某身上,宋某某就开始躲避,这名男子还是不依不饶的一直大骂,并且还要过去打宋某某,当时在场的人把他拦住了,宋某某就拨打了“110”。当时闻见他(田某某)一身酒气。8、证人宋某某的询问笔录,证实其是长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科民警。2015年1月24日21时许,其在事故科值班,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在丹朱街同昱小学东侧有一起交通事故,其和李某某赶到现场。勘察完现场后,告知面包车驾驶员李某甲将伤者送到长子县人民医院治疗。其和李某某就先到长子县人民医院急诊科,随后伤者相跟几个人也到达医院急诊科。其问司机哪去了?其中一个中年男子说:驾驶员在外边,其就和这名中年男子说:你叫司机进来急诊科,我们要对他进行酒精检测,这名中年男子说:咱们先看病,只要人没事,其他都好说,其说:看病让医生看,我们该对驾驶员检测,两件事同步进行,又不妨碍。因为这个原因,这名中年男子说其刁难他,这名男子指着其开始谩骂,其站起来正要说话,毫无防备的情况下,这名中年男子突然就在其脸上扇了两个耳光,还在其肚上踢了一脚,随后被周围的人拉开。这名中年男子还一直骂,被其他人拉到门外,他又返回来谩骂。随后被其他人拉走了,其就打“110”报警了。其是后来听司机李某甲说打其的人叫田某某,是李某甲的朋友。当时其穿的事故勘查服,是黄色的,带有反光条那种,而且还带的有执法记录仪。9、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证实2015年1月24日15时许,其和几个朋友在长子县丹朱镇南庄村李某甲家喝了酒,之后其又去县城一个朋友家里喝了一些酒,其一个人前后喝了有一斤多点。待到晚上其准备回家,其的朋友陈某某给其打电话说李某甲在县城开车把别人撞伤了,接完电话后其就赶到事发现场并跟随着相关人员到了县人民医院急诊科内。在该急诊科其对着一个穿黄衣服的人说:赶快给受伤的看病,无论花多少钱都得赶紧看病。但是穿黄衣服的人看着其醉呼呼的样子就没有搭理其,其又一次向穿黄衣服的人说赶紧看病,但是他还没有搭理其,其很是气愤就用手推了这个穿黄衣服的人身体几下,但是这个穿黄衣服的人并没有还手碰其的身体,之后就有个人把其从急诊内推出来了。待到事发第二天,其的朋友们告诉其酒后在医院急诊科内殴打了一名正在执法办案的民警,其感到情况严重了,就决定来派出所投案了。当时由于喝了太多的酒,精神状态迷迷糊糊,其只记得自己是推了这名穿黄衣服的人身体几下,具体是如何打的其真的记不清了。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酒后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田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且取得了民警宋某某的谅解,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对其可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 判 长 赵 伟人民陪审员 姚素青人民陪审员 韩小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