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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刑初39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被告人金某某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2401刑初396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某某,出生于吉林省和龙市,现住吉林省延吉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2月22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对其重新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检察院以延市检刑检刑诉[2016]4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6月17日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延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刁玉红出庭支持公诉。��告人金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1月16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金某某酒后驾驶×××号“本田奥德赛”牌小型普通客车,在沿发展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西山街路口处左转弯时,与沿西山街由南向北行驶姜某某驾驶的×××号“本田思威”牌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金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203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案发后,被告人金某某在现场被公安机关抓获,于2015年11月18日已赔偿被害人姜某某7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姜某某的陈述,证人尹某某的证言,吉林端平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情况反映,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查询结果单,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采血照片,现场照片,抓破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金某某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金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金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刑期详见执行通知书。罚金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金善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金吉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