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海执民字第695-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吴婷婷与王定兆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婷婷,王定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海执民字第695-3号申请执行人:吴婷婷。被执行人:王定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甬海商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标的金额5000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8800元、公告费650元、申请执行费7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其义务,为此,本院依法委托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被执行人王定兆名下牌号为浙B的小型轿车进行公开拍卖。2016年6月13日,竞买人曾冯超在拍卖中以最高价300000元竞得车辆,且已支付全部价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牌号为浙B小型轿车的查封;二、将牌号为浙B的小型轿车(车辆识别代码WDDNG54X38A268090,发动机号27294631128630)归买受人曾冯超(公民身份号码)所有;三、买受人曾冯超应持本裁定书在30日内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相关费用自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毛建军审 判 员 张 磊代理审判员 张 习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方 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