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民辖终184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东莞市仁信食品有限公司与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东莞市仁信食品有限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区快快时达果蔬店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辖终18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仁信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建伟,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宁高宁,董事长。原审被告深圳市福田区快快时达果蔬店。经营者田银通。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原审案号:(2016)粤0304民初7990号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原审被告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凤麟代理审判员 刘欢飞代理审判员 谢冰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慎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