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403刑初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王x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甲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403刑初4号公诉机关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x甲,女,196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鹤岗市聚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鹤岗市祥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2009年7月23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鹤岗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09年8月12日转取保候审,2010年8月9日转监视居住,2014年7月25日转取保候审,2015年5月14日经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1月8日经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决定取保候审。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检察院以鹤工检刑诉[20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2月23日变更为普通程序。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检察院因补充侦查于2015年5月23日建议延期审理,同年6月6日补查完毕。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巩月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x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4年4月30日、2006年10月30日,被告人王x甲分别以人民币50万元、2050万元,以王x乙为法人在鹤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了鹤岗市聚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和鹤岗市祥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商公司、祥瑞公司),并租赁鹤岗市向阳区光明小区4号综合楼151室及南山区市容管理局环卫职工集资楼102室从事经营活动,王x甲系以上两家公司实际经营者。期间,王x甲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1.5%至3%的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银河、信合、理财分公司、百纳、世博、华盛、金冠7家中介公司吸款和聚商公司、祥瑞公司自行吸款,共与社会不特定的709人签订了借款合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12935.4607万元,其中本金人民币11770.9019万元,利息人民币1164.5588万元,另付手续费人民币34.478万元,祥瑞公司实收款人民币11736.4239万元。截止2014年7月7日,经司法会计鉴定已偿还人民币12834.5507万元,其中现金还款人民币2373.791324万元,以实物抵偿人民币115.1155万元,以房屋抵偿人民币10345.643876万元(包括以期房还款人民币3497.4107万元,截止2015年4月22日期房尚未动工),尚欠人民币100.91万元。至2015年6月12日,偿还人民币100.91万元,其中现金还款人民币72.11万元,以车库抵偿人民币28.8万元。祥瑞公司欠政府救助金人民币17.6万元,于2016年3月30日与鹤岗市规范民间借贷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资金清收工作小组达成协议,以两户住宅楼作为抵押,届时不能还款,将抵押楼房拍卖偿还。1.2004年4月至2010年2月,被告人王x甲以1.5%至3%的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祥瑞公司自行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作为借款抵押,向被害人张xx、杨xx、马xx等211名不特定群众非法吸收存款,本息合计人民币4448.3714万元,其中本金人民币4122.4791万元,利息人民币325.8923万元,祥瑞公司实收款人民币4122.4791万元。截至司法鉴定日已还人民币4428.6714万元,尚欠人民币57.68万元。现已全部还清。2.2006年12月至2010年2月,被告人王x甲以2%至3%的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聚商公司吸引群众与祥瑞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作为借款抵押,聚商公司提供担保函向被害人吴xx、王x丙、王x丁等316名不特定群众非法吸收存款,本息合计人民币4281.4793万元,其中本金人民币3857.6843万元,利息人民币423.795万元。截至司法鉴定日,已偿还人民币4267.0493万元,尚欠人民币14.43万元。现已全部还清。3.2007年7月至2008年9月,被告人王x甲以2%至3%的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鹤岗金冠房地产抵押贷款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吸引群众与祥瑞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作为借款抵押,向被害人胡xx、郭xx、刘xx等22名不特定群众非法吸收存款,本息合计人民币602.5万元,其中本金人民币516.01万元,利息人民币86.49万元,另付手续费人民币6.025万元,祥瑞公司实收款人民币509.985万元。截至司法鉴定日已全部还清。4.2008年6月6日,被告人王x甲以房产为抵押向鹤岗市信合房地产贷款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称信合公司)借款人民币300万元并签定借款合同,其中本金人民币273万元,利息人民币27万元,另付手续费人民币3万元,祥瑞公司实收款人民币270万元。截至司法鉴定日已全部还清。5.2008年6月至2008年8月,被告人王x甲以2.5%至3%的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鹤岗市理财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吸引群众与祥瑞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作为借款抵押,向被害人王x戊、常x、王x己等7名不特定群众非法吸收存款,本息合计人民币160万元,其中本金134.5万元,利息25.5万元,另付手续费3.2万元,祥瑞公司实收款131.3万元。截至司法鉴定日已全部还清。6.2008年9月至2008年12月,被告人王x甲以1.5%至3%的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鹤岗市银河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吸引群众与祥瑞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作为借款抵押,向被害人王x庚、费xx、窦xx等129名不特定群众非法吸收存款,本息合计人民币2860.11万元,其中本金人民币2607.9435万元,利息人民币252.1665万元,另付手续费人民币19.663万元,祥瑞公司实收款人币2588.2805万元。截至司法鉴定日,已偿还人民币2831.31万元,尚欠人民币28.8万元。现已全部还清。7.2008年10月,被告人王x甲以2.5%的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黑龙江百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吸引群众与祥瑞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作为借款抵押,向被害人李x甲、程xx、李x乙等11名不特定群众非法吸收存款,本息合计人民币117万元,其中本金人民币108.225万元,利息人民币8.775万元,另付手续费人民币1.17万元,祥瑞公司实收款人民币107.055万元。截至司法鉴定日已全部还清。8.2008年10月14日,被告人王x甲以3%的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鹤岗市华盛房地产经纪担保有限公司吸引群众与祥瑞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作为借款抵押,向被害人赫xx非法吸收存款,本息合计人民币60万元,其中本金人民币54.6万元,利息人民币5.4万元,另付手续费人民币0.36万元,祥瑞公司实收款人民币54.24万元。截至司法鉴定日已全部还清。9.2008年10月17日至2008年11月21日,被告人王x甲以3%的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鹤岗市世博房地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吸引群众与祥瑞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作为借款抵押,向被害人李x丙、马x、金xx等11名不特定群众非法吸收存款,本息合计人民币106万元,其中本金人民币96.46万元,利息人民币9.54万元,另付手续费人民币1.06万元,祥瑞公司实收款人民币95.4万元。截至司法鉴定日已全部还清。经侦查,被告人王x甲于2009年7月23日在海南省海口市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报案人员登记表、商品房买卖合同、借据、借款明细表、鹤岗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的关于祥瑞公司还款情况的说明、鹤岗市规范民间借贷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资金清收工作小组出具的证明及房屋抵押协议、公司营业执照、户籍证明等,证人王x、薛x、徐x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张xx、杨xx、马xx等的陈述,鹤岗芳源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构成条件,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王x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王x甲能如实供述犯罪,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且已经偿还全部借款,没有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x甲的犯罪情节、手段以及社会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x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清,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宋文豪代理审判员 陈芯芯人民陪审员 尚莹莹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高宏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