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21财保5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广西平果县祺瑞物流有限公司与广西迅邦混凝土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西平果县祺瑞物流有限公司,广西迅邦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21财保541号原告广西平果县祺瑞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果县公路公寓2#楼5-6号商铺。法定代表人陆生荣,该公司经理。被告广西迅邦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田阳县百色新山铝产业示范园内。法定代表人张建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平果县祺瑞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迅邦混凝土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平果县祺瑞物流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广西迅邦混凝土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阳支行账号45×××49的银行存款49万元进行财产保全,并提供其所有的车牌号为桂L×××××、桂L×××××乘龙牌重型自卸货车作为财产保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广西平果县祺瑞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广西迅邦混凝土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阳支行账号45×××49的银行存款49万元;二、查封原告广西平果县祺瑞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桂L×××××、桂L×××××乘龙牌重型自卸货车两辆,查封的车辆由原告广西平果祺瑞物流有限公司保管。上述被冻结、查封的财产,期限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冻结、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支付、转移、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财产。财产保全费2970元,由原告广西平果县祺瑞物流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金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春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