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1民初649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北京多语时空商贸有限公司诉北京汇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多语时空商贸有限公司,北京汇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6494号原告北京多语时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2号北京外国语大学东院7号楼B-A15号。法定代表人张建明,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杨景林,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逸轩,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汇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瓦窑头村东南侧(望田路8号)。法定代表人杨秀芳,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多语时空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汇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多语时空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多语时空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多语时空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多语时空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肖金良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雅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