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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民初679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原告青岛飞翔不动产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大昌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6795号原告:青岛飞翔不动产代理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大昌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飞翔不动产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大昌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飞翔不动产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飞翔不动产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茂太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祥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