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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2执25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声登等与伍美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声登,王声良,李隆富,王玉泽,伍美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2执253号申请执行人王声登,男,汉族,生于1973年9月18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大桥镇长江村三社6号。公民身份号码:510522197309183130。申请执行人王声良,男,汉族,生于1972年4月7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大桥镇土地坝村三社65号。公民身份号码:510522197204073111。申请执行人李隆富,男,汉族,生于1972年3月15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佛荫镇留学堂村13社40号。公民身份号码:510522197203152993。申请执行人王玉泽,男,汉族,生于1971年9月22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大桥镇双桥村五社21号。公民身份号码:510522197109223150。被执行人伍美伦,女,汉族,生于1971年10月26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大桥镇旭照村十一社。公民身份号码:510522197110261285。本院依据��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合江民初字第114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2月16日立案受理王声登、王声良、李隆富、王玉泽申请执行伍美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依照前述执行依据,被执行人伍美伦应当支付申请执行人王声登、王声良、李隆富、王玉泽劳动报酬共计29600元。执行中,前述债务,经本院执行兑现10334元后,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6月3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伍美伦尚欠申请执行人王声登、王声良、李隆富、王玉泽的劳动报酬19266元限于2016年12月31日前清偿。由于被执行人伍美伦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声登、王声良、李隆富、王玉泽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协议尚未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合江民���字第114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二、如被执行人伍美伦继续履行(2015)合江民初字第114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声登、王声良、李隆富、王玉泽可在和解协议约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发现被执行人伍美伦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赵益平审判员 罗 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苏明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