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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凉刑初字第55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19

案件名称

孙某某、李某某、马某某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李某某,马某某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凉刑初字第557号公诉机关武威市凉州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8月29日被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杨成德,甘肃开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8月29日被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马某某。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9月5日被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凉检公诉刑诉(2014)3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李某某、马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2014)武凉刑初字第532号刑事判决书。宣判后三被告人均不服,提出上诉,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5年10月22日作出(2015)武中刑终字第8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5)武凉刑初字第532号刑事判决;二、发回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天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及其辩护人杨成德,被告人李某某、马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至2014年5月间,武威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负责对武威武南兰生单采血浆站进行监督管理工作的被告人孙某某、李某某、马某某,在监督检查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未按照规定对武南兰生单采血浆站进行定期检查,每年只进行二至四次抽查,在检查中只对该站的卫生消毒、医疗废弃物处理等方面提出意见,要求整改。对存在超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经营范围营业的问题;违规自行翻印、核发《供血浆证》的问题;违规对初次供血浆者不进行户籍身份信息核对、不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至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本省和相邻省内进行供血浆者信息检索的问题;对初次供血浆者不拍x光胸片,不对供血浆者户籍身份进行核对,使大量吸毒人员被采血浆的问题;同时不按规定做年度技术审查,超范围对供血浆者进行体检的问题,不督促检查,不按照规定抓整顿落实,只是敷衍应付检查,致使武南兰生单采血浆站长期存在强迫未成年人卖血事件发生。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李某某、马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负责单采血站监管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检查职责,致使武威武南兰生单采血站发生强迫未成年人卖血事件,严重损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该事件被中央电视台等70余家新闻媒体报道后,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造成了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构成玩忽职守罪。建议对被告人孙某某在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幅度内判处有期徒刑,对被告人李某某、马某某在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幅度内判处有期徒刑。被告人孙某某辩称,由于其法律意识淡薄,他们在监督检查中虽作了一定工作,但也确实存在不到位的地方,致使被监管的武南兰生单采血浆站和不法分子在利益的驱动下勾结规避检查,发生强迫未成年人卖血事件,造成了不良影响,请求免于刑事处罚。辩护人杨成德的辩护意见是:对本案的定性没有异议。对本案的事实有以下意见:一是被告人已经按职责进行了检查,但检查的方式是抽查,并不能证明三被告人在检查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对武南浆站自行翻印供浆证和盖章,是凉州区卫生局的失职,这一问题由凉州区卫生局负责,被告人孙某某没有仔细审查,有一定的过失,但不应对本应由凉州区卫生局负责的行为负责。二是被告人孙某某有以下量刑情节:孙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孙某某免于刑事处罚。被告人李某某、马某某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解其已认识到自己的失职行为给社会造成了危害,自愿认罪,请求免于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武威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于2002年2月8日成立,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副县级事业单位。内设行政办公室、宣传稽查科、监督一科、监督二科、监督三科、监督四科。其中监督四科负责人及科室的职能是:负责市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采供血、传染病防治、消毒产品的监管及业务指导。2005年2月被告人孙某某被任命为武威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第四监督科科长。2010年9、10月至今被告人李某某、马某某分别被任命为该监督四科监督员。2010年11月5日兰州生物制品研究所武南单采血浆站更名为武南兰生单采血浆有限责任公司,属四科监督管理范围。2013年4月15日由甘肃省卫生厅向该所发放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限至2015年4月14日。根据2008年1月4日卫生部令第58号公布的《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采血浆站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同时规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至少每半年对本行政区域内单采血浆站进行一次检查和不定期抽查。根据规定要求,武威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制定了全所年度重点监督计划,其中要求对采供血机构每年开展二次以上的监督检查。2013年至2014年7月,三被告人按规定要求对武南兰生单采血浆站开展了二次以上的监督检查。在检查中对该站存在的卫生消毒、医疗废弃物处理等方面的问题后,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要求武南兰生单采血浆站进行整改,但未限期狠抓整顿落实。对发现该站违规自行核发《供血浆证》的问题后,未书面提出整改意见及向上级领导进行书面汇报,直到2014年8月各大媒体报到该站发生强拍未成年人卖血事件后,被告人孙某某才带领科室工作人员前往该站下达了“责令即日起停业整顿”的通知。上述事实,由控辩双方出示并经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立案决定书。证实:2014年8月29日,凉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被告人孙某某、李某某、马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立案查处。2、武威市编委文件、武威市卫生监督所基本情况说明。证实:武威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为副县级事业单位,武威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领导分工及各科室的职能等,该所职责是负责市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采供血、传染病防治等。该所监督四科的负责人是孙某某。3、武威市卫生局文件、卫生监督所文件。证实:2005年2月至今孙某某任武威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监督四科科长、正科级。4、行政执法证。证实:被告人孙某某、李某某、马某某均有行政执法资格。5、武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武威市卫生监督所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某某、马某某于2010年9月、10月至今均为武威市卫生局监督四科监督员。6、兰州生物制品研究所文件。证实:武南兰生单采血浆站更名为武威兰生单采血浆有限责任公司,为兰州生物制品研究所子公司。7、《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证实:该办法规定,供血浆者年龄为18至55周岁的健康公民。8、供浆人员花名册。证实:经公安机关对武威武南兰生单采血浆站2013年1月1日-12月31日和2014年1月-8月间的供血浆者名单进行核对,有12名供血浆者身份信息不实或查无此人,有46名供血浆者系在册吸毒人员。9、武威市第二人民医院证明。证实:该医院无胡某甲、王某甲、胡某乙、王某乙、李某某、严某某、王某7人X线体检信息。10、媒体报道情况。证实:中国甘肃网、兰州晚报、兰州晨报、甘肃法制报等媒体对武威发生胁迫未成年人卖血案,进行报道或转发及武威警方查处的情况。11、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武威市卫生监督所监督四科的主要职责是:医疗市场、传染病防治、消毒产品、中医服务的监管。医疗市场监管的范围和内容是武威市区内所有的医院、诊所、医务室、血站和单采血浆站执业情况的监督检查。他们科对血站和单采血浆站的许可证及从业人员培训合格证进行核实,对献血、献浆人员的年龄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献浆人员体检是否合格,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的体检、检验项目开展检查;对献浆人员的身份信息与单采血浆证、身份证进行核实,是否存在冒名顶替的情况等进行检查。他们科对供血浆者有监督管理的职责。具体方法是,他们在单采血浆站将初次供浆者身份信息拿到当地派出所进行核对,看身份证是否真实。按规定对区域内的单采血浆站每年至少4次监督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由他们监督四科代表卫生局进行监督检查。对单采血浆站的日常检查工作也由他们监督四科负责,监督检查工作一般都是科长孙某某安排的。他们四科工作人员都是按片分工,他和叶发林负责西南片医疗机构的监管,吕海湘、党爱丽负责西北片,李某某和马某某负责东南东北片。12、证人吕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他们监督四科对管理区域分工时,凉州区东南和东北片医疗机构的监管工作由该科的李某某和马某某负责,包括对武南兰生单采血浆站的监管。13、证人胡某丙的证言。证实:她在凉州区公安局武南派出所禁毒办公室工作。2014年8月中旬,她和户籍民警张莉莉经所长安排,对武威武南单采血浆站提供的2013年和2014年度供浆人员的花名册核对时,发现该花名册中有45名人员系吸毒人员,还有5人的身份证号码错误,查无此人,姓名和身份证不符的有4人。武南单采血浆站工作人员只让她核对过花名册上供浆者的名字和住址是否属实。她不清楚武威市卫生监督所的工作人员是否到派出所核对过供浆人员的身份信息。14、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实:她是凉州区公安局武南派出所的户籍民警。2014年8月中旬,所长安排她和胡小梅对武威武南单采血浆站2013年、2014年度供浆人员信息进行核对。经核对有2人身份证号码有误。之前该站始终未向派出所报过供浆人员花名册。武威市卫生监督所的工作人员从来没有到派出所核对过供浆人员的身份信息。15、证人陈某某、赵某、刘某、杨某、张乙的证言。证实:2013年3月以来,他们被张文浩等人多次强迫到武南卖血。另刘某证实,2013年3月,张某乙将他打了几个耳光,把他带到武南血站后,张某乙过去和一男一女两个工作人员说了一下,没有问他要身份证就抽了他的血,后来每次抽血血站工作人员都没有核实他的身份,都是张某乙事前商量好的。16、证人于某某、王某甲、胡某甲证言。证实:2012年7月至2013年3月,他们的身份证被盗或丢失过。17、证人袁春芳的证言。证实:2008年1月,她受聘担任武威武南兰生单采血浆站负责人。武南兰生单采血浆站由武威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进行监督。卫生监督所每年都要来检查3-4次,2013年检查了3次,每次检查都有记录。武威市卫生监督所检查时并不是每次都要将供浆者名单拿到派出所进行身份核对。2008年该站发生强迫未成年人卖血事件后,孙某某带人来核实过这件事,没有对他们进行处理,也没有要求停业整顿。今年7月又发生了类似的事件,凉州区公安局给他们发了停业整顿的通知,后武威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也发了停业整顿通知。发生以上事件主要是审核不严,内部管理有漏洞,与行政机构的监督有无关系她无法判断。18、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5月他被聘任为武威市武南兰生单采血浆站有限责任公司副站长至今,分管血浆质量管理工作,具体岗位是体检医生。按规定不满18周岁禁止供血浆,经他体检的供浆者都是自愿的。2012年他到武南单采血浆站工作时,供血浆证是武南单采血浆站自己的公章,上级主管部门检查时提出供血浆证必须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发放,不能自行盖章发放。2013年夏天,袁春芳让他到凉州区卫生局申请核发供血浆证,区卫生局办公室的工作人员把允许他们刻章核发供血浆证的介绍信开好交给他,后来刻章和使用情况他不知道。国家有规定吸毒人员不能供血浆,体检医生通过询问、查看等方式来发现,杜绝吸毒人员供浆。今年武南派出所提供了几名涉嫌吸毒人员的名单让他们查找,之前他不知道该站是否给派出所报过供浆人员的花名册。19、证人袁某甲的证言。证实:2007年他在武南单采血浆站担任办公室主任至今。武成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每个季度都要来血浆站检查一次工作。2008年凉州区公安局查处了社会人员强迫未成年人到他们站卖血的事,他们给武威市卫生监督所汇报过,卫生监督所好像来检查过,没有要求他们停业整顿和关闭。2014年又发生了类似的事件,同年8月17日凉州区公安局发通知才要求他们停业整顿。他们主要在供浆者的身份核对上存在漏洞,除内部原因外,行政监督上也有问题。20、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她是武威武南兰生单采血浆站血源体检室工作人员,经核查保管的档案胡某甲等7名供浆者初次供浆时没有拍X光胸片,没有拍片的原因医生知道,卫生监督所到他们站检查时,只抽查了供浆者的档案,不是全部检查。21、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02年2月至今她一直在武威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工作。2005年5月至2013年4月任监督四科科长,监督四科的主要职责是:一是医疗市场的监管;二是传染病防治的监管;三是消毒产品的监管;四是中医服务的监管。其中医疗市场的监管就包括血站、单采血浆站的监督管理,主要是:(1)对血站和单采血浆站的许可证和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进行核实;(2)对血源和浆源的来源进行监管,内容包括首先核对献血、献浆人员是否属于划定的区域内,献血、献浆人员的年龄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对献血、献浆人员进行健康体检和相关检验,献血、献浆人员体检检验合格后,才能进行献血、献浆活动;(3)对实验室、体检室的医护人员是否持有相关证书,是否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体检、检验项目开展检查;(4)对采血、采浆的耗材是否合格进行检查;(5)抽取现场献血、献浆人员的身份信息与单采血浆证、身份证进行核实,是否存在冒名顶替的情况;(6)对采集的血液和血浆的储存情况进行检查;(7)对全站医疗废弃物的处理是否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规范进行处置等。通过检查他们掌握的情况是武威、金昌两地《供血浆证》都是由单采血站自己翻印,自己发放的。按照规定供浆证应该由卫生行政部门发放,武威武南兰生单采血浆站没有权利发放供浆证。在检查监督过程中,对存在的以上问题没有书面对武南兰生单采血浆站提出整改意见和书面向上级领导汇报。另外,到血浆站检查时,应随机抽取部分供浆者的身份证信息到当地派出所进行核对,核对主要看身份证是否真实。他们在检查过程中了解到该浆站已于2008年设置了身份识别系统并到当地派出所进行了身份核对,未发现不对供浆员身份信息核对的情况。2013年武威武南兰生单采血浆站有7名被强迫供浆的未成年人在初次供浆时没有拍X光胸片,他们在监督检查中没有发现这个问题。2013年12月之前武威武南兰生单采血浆站是他们科的李某某、张菊负责监督检查,之后是李某某与马某某负责检查。他们对武威武南兰生单采血浆站监督检查过程中,对献浆者的信息进行抽查时没有发现过未成年人;对供血浆证进行抽查时也没有发现过未成年人,没有发现过重大问题。2014年武威武南单采血浆站发生强迫未成年人卖血事件被新闻媒体报道后,他们到武威武南单采血浆站进行了监督检查,同年8月18日下达了对武威武南单采血浆站停业整顿的监督意见书。2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及辩解。证实:2010年9月至今他在武威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监督四科工作,系卫生监督员。四科的主要负责人是科长孙某某,负责全面工作。武威血站和武威武南单采血浆站的监督检查工作由他们四科负责。他和马某某负责凉州区的东片南片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包括单采血浆站。武威武南单采血浆站存在的问题他不知道,马某某和孙某某也不知道。在具体检查过程中,他们没有发现武威武南单采血浆站超越医疗许可经营范围经营和违规翻印、核发《供血浆证》的问题。他们到武南血浆站主要检查供浆者的身份、核对相关信息、是否进行体检等,没有发现初次供浆者未拍X胸片的问题,也没有发现未成年人和吸毒人员供血浆的问题。按职责要求,每年检查不能少于2次,实际他们每年检查4次。检查中他们对现场发现的问题制作了笔录,根据情节下达了整改意见书,责令其立即整改,或者是限期整改,没有发现重大问题。2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及辩解。证实:2010年11月至今,她在武威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监督四科工作。武威武南兰生单采血浆站没有权利发放供浆证,按照规定供浆证应该由卫生行政部门发放,他们在检查监督过程中发现后没有提出过这个问题,也没有提出过整改意见。他们到单采血浆站检查工作时,只对档案里供浆者的身份信息、体检结果、化验结果等进行抽查,看档案资料都齐全,没有到当地派出所核对过供浆者的身份信息。2013年他们在检查时也没有发现7名被强迫供浆的未成年人在初次供浆时没有拍X光胸片的问题。2013年5月武南单采血浆站监督检查工作由她和李某某共同负责,他们对该站进行监督检查过程中,没有发现重大问题,也没有发现强迫未成年人卖血的现象。2014年武南单采血浆站发生强迫未成年人卖血事件后,他们所就按相关规定下达了对该站进行停业整顿的监督意见书。24、(2009)凉刑初字第87号和(2010)武凉刑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书。证实:2009年3月31日、2010年6月9日,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先后以强迫卖血罪对高成元等5名罪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四年不等的刑罚。25、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孙某某、李某某、马某某的出生日期等基本情况。26、现场检查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行政处罚告知书、武南兰生单采血浆站对卫生行政处罚的陈述和申辩。证实:2008年孙某某等对武南兰生单采血浆站监督检查时对该站存在的问题制作了现场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行政处罚前的告知及武南兰生单采血浆站对卫生行政处罚进行了陈述和申辩等。27、《单采血浆许可证》二份、《内审(自检)计划》。证实: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2013年4月15日至2015年4月14日,武南兰生单采血浆站按期申请并延续换发了该证,并进行了技术审查,技术审查是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其核发许可证的前置条件。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各证据来源合法,能够相互印证,对三被告人犯罪事实具有证明效力,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李某某、马某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负责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中,三被告人由于在工作中不认真、及时履行职责,存在不正确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致使武南兰生单采血浆站长期发生违法、违规强迫未成年人卖血的情况,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玩忽职守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孙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孙某某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该案是由检察机关掌握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后立案侦察期间,被告人孙某某才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不属于特殊自首的情形,故其辩护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采信。鉴于三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三被告人请求从轻处罚之理由成立,予以采纳。根据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三被告人可免予刑事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二、被告人李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三、被告人马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罗生奇审 判 员  康晓明人民陪审员  赵纪卫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俊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