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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5民初205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周明艮与张继红、张劲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明艮,张继红,张劲松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5民初2054号原告:周明艮,男,1942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委托代理人:朱朝霞,安徽皖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继红(张纪宏),男,195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张劲松,男,1982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系张继红(张纪宏)儿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明艮诉被告张继红(张纪宏)、张劲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明艮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明艮撤回起诉。受理费803元,减半收取401.5元,由原告周明艮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武梦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