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劳仲审字第54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广州广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广东方胜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市创智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肖英兰、广州合骏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2015劳仲审547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州广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肖英兰,广州合骏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广州市创智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劳仲审字第547号申请人:广州广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黄跃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壹麒,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游海,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肖英兰,住所地:湖南省耒阳市。委托代理人:张晓明,广东海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广州合骏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胡江。被申请人:广州市创智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钟国轩,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广州广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工资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劳人仲案[2015]1787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申请人广州广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认为:一、仲裁裁决用工单位就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承担连带责任,适用法律错误。肖英兰于仲裁庭审时仅靠口头陈述其因2015年3月11日被上级主管要求离职,便认为自身被非法解除劳动关系,故要求我司与广州合骏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但对此并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实。而事实上肖英兰是经过广州合骏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派遣至我司工作,我司仅为其用工单位而非用人单位,且双方从未建立过劳动关系,我司并无权利解除与劳务派遣工的劳动合同,也未在2015年3月11日向派遣公司请求退回肖英兰。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我司在劳务用工中并不存在任何过错,且肖英兰也并未举证证明因我司过错而造成损失,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我司对因非法解除劳动关系而产生的经济赔偿金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适用法律明显错误。二、肖英兰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重要事实。肖英兰与广州合骏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是由2012年12月16日起至2015年12月15日,在仲裁庭审阶段,申请人也曾要求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查肖英兰与广州合骏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是否还与别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以免影响公正裁决。庭后,因为申请人业务构成关系,存在与多家劳务派遣公司有长期合作,后经多方调查与询问,才发现肖英兰在与广州合骏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又与广东方胜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劳动期限是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且广东方胜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对肖英兰的派遣工作地点居然也是广州广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处。肖英兰就同一工作地点,与两个劳务派遣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让广州广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相关使用劳务派遣工的项目上的费用上不合理地超额支付了给肖英兰的两家用人单位,肖英兰也因此获得不当利益。肖英兰在仲裁阶段隐瞒了这一足以公正裁决的重大事实,以至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错误的事实作出了错误的裁决。故请求:依法撤销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劳人仲案[2015]1787号仲裁裁决书。被申请人肖英兰答辩同意仲裁裁决。被申请人广州合骏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未到庭发表意见。被申请人广州市创智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未到庭发表意见。本院认为,关于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认定申请人未尽到用工单位的责任并无不当,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申请人肖英兰是否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问题。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肖英兰隐瞒了案件事实,但申请人未能提供肖英兰与广东方胜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原件,肖英兰对此也不予确认,故本院依法不予采纳。至于申请人申请追加广东方胜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的问题,因未经过仲裁前置程序,本院不予调处。综上,审查原仲裁裁决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可撤销情形,故对于申请人提出的撤销劳动仲裁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广州广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销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劳人仲案[2015]1787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广州广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晓航代理审判员 何润楹代理审判员 徐 满二〇一六年××月××日书 记 员 汤燕弟郭桂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