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3执40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敦化市隆祥物业供热服务处申请张海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敦化市隆祥物业供热服务处,张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3执404号申请执行人敦化市隆祥物业供热服务处被申请执行人张海本院执行的敦化市隆祥物业供热服务处申请张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经被执行人张海自动履行,执行金额927.0万元(或执行内容),申请执行人已支取(或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自动履行方式结案。执行员 潘景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关永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