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522民初72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达二蒲与郑雪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达二蒲,郑雪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522民初720号原告达二蒲。被告郑雪强。原告达二蒲与被告郑雪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乔家龙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达二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雪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达二蒲诉称,2013年10月19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4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欠据一支。原告于2015年10月向被告追要借款,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诿。现诉请法院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借款及利息。被告郑雪强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19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4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欠据,欠据载明:今欠到达二蒲现金肆万元整郑雪强2013.10.19。原告于2015年10月向被告追要欠款,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诿。原告为此提起诉讼。以上事实,有原告在诉讼中的陈述及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郑雪强向原告借款40000元至今未还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告要求被告郑雪强清偿借款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利息,因双方对此未约定,视为不支付利息。被告郑雪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本案可以缺席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雪强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清偿原告达二蒲借款40000元。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郑雪强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乔家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冯小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