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4行赔初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樊水尧与绍兴市上虞区东关街道办事处不服行政侵权赔偿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水尧,绍兴市上虞区东关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2016)浙0604行赔初9号原告樊水尧,男,194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绍兴市上虞区人,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委托代理人王键,浙江五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绍兴市上虞区东关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东关街道亚厦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张军宇,主任。委托代理人王伟龙,浙江曹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樊水尧诉被告绍兴市上虞区东关街道办事处确认城乡规划管理行政强制行为违法赔偿一案,于2016年5月5日依法向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本院即日立案后,于2016年5月16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16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樊水尧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键,被告绍兴市上虞区东关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徐某及委托代理人王伟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樊水尧于2016年6月16日依法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水尧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陶秋文代理审判员 薛 敏人民陪审员 任汉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淑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