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3刑初57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徐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13刑初573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雁检诉刑诉[2016]4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27日18时许,被告人徐某来到本市雁塔区唐兴路陕西省卫生监督所地下车库伺机盗窃,其将车库西南角约6米长的黑色电缆线扛到车库东北角的地下室后,用随身携带的裁纸刀将电缆线的外皮及白色橡胶皮割开,将里面的铜线取出折叠成50公分装进袋子盗走。同年7月30日19时许,徐某再次来到本市雁塔区唐兴路陕西省卫生监督所地下车库行窃,其以同样方法盗得约6米长电缆线,将里面的铜线取出折叠成50公分装入袋子盗走。同年8月5日14时许,徐某又来到陕西省卫生监督所地下车库行窃时被工作人员发现并报警,公安机关将其当场抓获,从现场提取到黄黑色裁纸刀一把、白色棉质手套一双、红白相间毛巾一条。破案后,被盗电缆未追回。经勘查试验,徐某每次盗窃电缆长度约5.94米,两次盗窃电缆共11.88米。经西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的单价为360元/米,涉案电缆总计金额4276.8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徐某判处一年左右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5日起至2016年7月4日止。)二、作案工具:刀子一把、手套一双、毛巾一条依法予以没收。三、责令被告人徐某退赔被害单位陕西省卫生监督所4276.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郭晓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谢 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