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刑更43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于孔洲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于孔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刑更435号罪犯于孔洲,男,196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现在内蒙古伊金霍洛监狱服刑。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23日作出(2003)呼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于孔洲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9日作出(2003)内刑二核字第19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3年12月27日交付执行。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19日作出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又于2008年12月30日作出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8年;本院于2010年11月25日、2012年2月20日、2014年3月25日分别作出裁定,将其刑罚共减去有期徒刑4年零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8年不变。刑罚执行机关内蒙古伊金霍洛监狱以该犯在服刑中悔改表现突出为由,提出减刑1年的建议,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审核同意,报送本院。本院于2016年6月3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伊金霍洛监狱认为,罪犯于孔洲在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听从指挥。在生产劳动中,能服从分配,听从指挥,较好的完成监区下达的生产任务。认真参加政治课、技术课,按时完成作业,成绩良好。在计分考核中连续记功7次,并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悔改表现突出。罪犯于孔洲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入监登记表、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记功奖励审批表、罪犯学习成绩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检察意见书及罪犯消费明细等在卷证实。另,本院在公示期间,未收到投诉意见。本院认为,罪犯于孔洲在入监服刑改造中,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于孔洲减去有期徒刑1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刑期自2008年12月30日起至2022年6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图 雅审 判 员 黄海霞代理审判员 刘 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树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