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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81刑初47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梁娜娜、唐军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娜娜,唐军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181刑初476号公诉机关福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娜娜,女,198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贵州省湄潭县。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3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4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唐军,男,1992年9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巴中市平昌县。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3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4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福清市人民检察院以融检公诉刑诉(2016)4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娜娜、唐军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华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娜娜、唐军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6年2月6日晚,吸毒人员陈某事先电话联系被告人梁娜娜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并通过支付宝将毒资人民币1950元转账至梁娜娜的支付宝中。被告人梁娜娜收到上述毒资后,将约10克甲基苯丙胺交予其同居男友即被告人唐军,指使唐军将上述毒品卖与陈某。后被告人唐军在福清市龙江街道水南客运站附近其和梁娜娜的租住处楼下将上述约10克甲基苯丙胺卖与陈某。二、2016年2月24日晚,吸毒人员陈某到被告人梁娜娜、唐军位于福清市龙江街道水南客运站附近租住处,向梁娜娜购买甲基苯丙胺。随后,陈某在上述地点将毒资人民币1950元通过支付宝转账至被告人梁娜娜的支付宝中,并告知被告人唐军,唐军遂将该情况告知梁娜娜,梁娜娜确认收到上述毒资后,将约10克甲基苯丙胺交予唐军。被告人唐军随后将上述约10克甲基苯丙胺卖与陈某。2016年3月10日、3月15日,被告人唐军、梁娜娜先后在福清市公安局玉屏派出所被公安机关抓获,二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事实。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通过举证、质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娜娜、唐军违反毒品管制法规,先后二次结伙贩卖甲基苯丙胺约20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均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娜娜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是主犯。被告人唐军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梁娜娜、唐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梁娜娜判处八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唐军判处五年六个月以上七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梁娜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并表示认罪,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唐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并表示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2016年2月6日晚,吸毒人员陈某事先电话联系被告人梁娜娜购买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并通过支付宝将毒资人民币1950元转账至梁娜娜的支付宝中。被告人梁娜娜收到上述毒资后,将约10克甲基苯丙胺交予其同居男友即被告人唐军,指使唐军将上述毒品卖与陈某。后被告人唐军在福清市龙江街道水南客运站附近其和梁娜娜的租住处楼下将上述约10克甲基苯丙胺卖与陈某。二、2016年2月24日晚,吸毒人员陈某到被告人梁娜娜、唐军位于福清市龙江街道水南客运站附近租住处,向梁娜娜购买甲基苯丙胺。随后,陈某在上述地点将毒资人民币1950元通过支付宝转账至被告人梁娜娜的支付宝中,并告知被告人唐军,唐军遂将该情况告知梁娜娜,梁娜娜确认收到上述毒资后,将约10克甲基苯丙胺交予唐军。被告人唐军随后将上述约10克甲基苯丙胺卖与陈某。2016年3月10日、3月15日,被告人唐军、梁娜娜先后在福清市公安局玉屏派出所被公安机关抓获,二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梁娜娜、唐军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的证人陈某的证言、被告人梁娜娜、唐军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现场检测报告书、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指认照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清单、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娜娜、唐军违反毒品管制法规,先后二次结伙贩卖甲基苯丙胺约20克,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梁娜娜、唐军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娜娜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唐军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梁娜娜、唐军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梁娜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七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唐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七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梁娜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梁娜娜的刑期自2016年3月16日起至2024年9月1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唐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唐军的刑期自2016年3月11日起至2021年9月1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三、继续追缴被告人梁娜娜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九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明金人民陪审员  陈 斌人民陪审员  吴善德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何志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