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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2民初226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赵玉廷、闫桂云等与赵标、赵永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廷,闫桂云,赵标,赵永邦,王氏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2民初2267号原告:赵玉廷,男,1944年6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原告:闫桂云,女,1947年2月1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赵标,男,1967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赵永邦,男,1940年9月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王氏,女,1939年9月10日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玉廷、闫桂云诉被告赵标、赵永邦、王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玉廷、闫桂云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玉廷、闫桂云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玉廷、闫桂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3元,减半收取352元,由原告赵玉廷、闫桂云负担。审判员  张显中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佳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