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82民初96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杜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82民初966号原告:杜某。委托代理人李强,河北冀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河南省开封县兴隆乡一贴王村委八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杜某负担。审判员 白会卿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旭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