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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82民初96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杜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82民初966号原告:杜某。委托代理人李强,河北冀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河南省开封县兴隆乡一贴王村委八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杜某负担。审判员  白会卿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旭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