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2刑初165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82刑初1657号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男,197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清流县。2004年9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07年10月26日刑满释放。2010年3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2年5月4日刑满释放。2014年11月28日因盗窃被江西省彭泽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1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抓获,次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5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诉刑诉(2016)15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庄明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10月20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携带撬棍等作案工具窜至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螺城镇中国人民银行,采用攀爬的方式进入银行三楼被害人蔡某的办公室内,盗走其硬币200元。2.2015年11月19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携带撬棍等作案工具窜至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市石码镇人民西路65号中国银行龙海支行,采用攀爬的方式进入银行三楼,利用工具撬门进入三楼被害人张某的办公室,盗走其放置在办公桌抽屉中的现金2200元及一元硬币1200元。3.2015年12月2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携带撬棍等作案工具窜至福建省石狮市八七路1701号中国人民银行石狮市支行,采用攀爬的方式进入银行四楼,利用工具撬门进入四楼被害人许某的办公室内,盗走其放于办公桌抽屉内的7张面额为100元的航天纪念钞。4、2015年12月16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携带撬棍等作案工具窜至漳州市龙海市石码镇人民西路14号的中国工商银行,采用撬门、撬窗的方式进入银行三楼被害人陈某的办公室内,盗走其办公桌抽屉中的现金2300元。5、2015年12月30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携带撬棍等作案工具租车窜至晋江市梅岭街道梅青社区中国银行晋XX阳支行,采用撬门、撬窗的方式进入银行二楼被害人王某办公室内,盗走其放置在办公桌抽屉中的现金800元。综上,被告人李某甲共实施盗窃五起,可查明的涉案金额为7400元。2016年1月5日上午,被告人李某甲在福建省厦门市集美高速路口被抓获,并从其处扣押到撬棒一把、铁质撬棒一把、螺丝刀二把、铁棍一把、手套二只。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被害人蔡某、张某、许某、陈某、王某的陈述,证人李某的证言,书证抓获及破案经过、户籍证明材料、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罪犯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的故意犯罪,是累犯,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甲有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5日起至2016年11月4日止。罚金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李某甲退赔被害人蔡伟奎200元、被害人张三华3400元、被害人许栋霖700元、被害人陈震霖2300元、被害人王玉明800元。三、扣押到作案工具撬棒一把、铁质撬棒一把、螺丝刀二把、铁棍一把、手套二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苏荣喻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晓颖速录员 丁鸿鑫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