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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1民初349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尤明亮与沙瑞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明亮,沙瑞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1民初3493号原告尤明亮。委托代理人嵇金龙,江苏四牌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沙瑞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尤明亮与被告沙瑞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尤明亮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尤明亮撤回对被告沙瑞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1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以下空白)审判员  卢国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顾 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