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1民初349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尤明亮与沙瑞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明亮,沙瑞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1民初3493号原告尤明亮。委托代理人嵇金龙,江苏四牌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沙瑞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尤明亮与被告沙瑞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尤明亮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尤明亮撤回对被告沙瑞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1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以下空白)审判员 卢国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顾 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