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民终251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陈冰与李秋花、陈李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秋花,陈李生,陈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民终25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秋花。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李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冰。上诉人李秋花、陈李生因与被上诉人陈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瑞安市人民法院(2015)温瑞商初字第52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因上诉人李秋花、陈李生在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后未在预交期内预交案件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免交及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秋花、陈李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 俏审 判 员 潘海津代理审判员 胡淑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胡建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