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1执707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北京金隅混凝土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金隅混凝土有限公司,北京大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1执7078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金隅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宏丰西路1号院。法定代表人张增寿,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大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3号。法定代表人丁建国,总经理。原告北京金隅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大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1民初36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北京金隅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大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给付1746018.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北京金隅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北京大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1民初366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磊审判员 郭海宁审判员 汪 霄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京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