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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2民初146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陈桂珍与张新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桂珍,张新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2民初1468号原告:陈桂珍。被告:张新宇。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桂珍与被告张新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桂珍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桂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25元,由原告陈桂珍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晴月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 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