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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82执7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3-02

案件名称

焦学敏与黄有军、崔晓萍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学敏,刘涛,黄有军,崔晓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82执74号申请执行人:焦学敏,女,汉族,工人,住所地集安市。申请执行人:刘涛,男,汉族,工人,住所地同上。被执行人:黄有军,男,汉族,工人,住所地集安市。被执行人:崔晓萍,女,1959年12月12日生,住所地同上。申请执行人焦学敏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有军、崔晓萍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以(2010)集民一初字第448号民事判决书作为执行依据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对(2012)集执字第161号执行案件进行执行,并执行了全部款项。本案申请执行人焦学敏作为执行依据的(2013)集民再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撤销了集安市人民法院(2010)集民一初字第448号判决书,并判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医疗费150.36元。因(2012)集执字第161号案件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集安市人民法院(2013)集民再字第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田春雨执行员  孙荣凯执行员  李 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袁永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