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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执187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江南支行与沈宏良、项小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9执187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江南支行与被执行人沈宏良、项小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的(2015)杭萧义商初字第11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江南支行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受偿2032601元,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109执187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盛红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剑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