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刑申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郭佳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新刑申131号郭佳:你因王青霞侵占罪一案,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2016)新01刑终161号刑事裁定书不服,以”其提供的证据足以证实王青霞行为已构成侵占罪,请求再审追究王青霞刑事责任,并归还侵占受害人财物”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侵占罪属自诉案件,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本案自诉人北京中磷物流中心乌鲁木齐销售部所提供的证据无法证实其报案所称丢失财物交由王青霞代为保管,或者证实所丢失财物属暂时失去占有、控制的遗忘物而被王青霞非法占有。原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其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