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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民初57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胡强与张翼川、王碧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强,张翼川,王碧辉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5712号之一原告:胡强。委托代理人:楼国忠,浙江现代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翼川。被告:王碧辉。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强诉被告张翼川、王碧辉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强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胡强负担。审 判 长  廖 莎人民陪审员  何京伟人民陪审员  刘森荣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朱媛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