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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82执27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灵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高增、狄小桃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灵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高增,狄小桃,张便层,赵娜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82执270号申请执行人灵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张高增,地址灵宝市。被执行人狄小桃,地址灵宝市。被执行人张便层,地址灵宝市。被执行人赵娜娜,地址灵宝市。申请执行人灵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高增、狄小桃、张便层、赵娜娜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灵宝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6日作出的(2014)灵民一金初字第2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高增、狄小桃、张便层、赵娜娜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灵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张高增、狄小桃、张便层、赵娜娜偿还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款190813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高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发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