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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6民初66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肖伟明与肖恩虎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伟明,肖恩虎,西安市长安区鸣犊街办咀头三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鸣犊街办咀头三村第四村民小组,肖北鹏,陕西中凯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662号原告肖伟明。委托代理人崔建、石楠,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恩虎。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鸣犊街办咀头三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肖永学,该村委会主任。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鸣犊街办咀头三村第四村民小组。负责人肖亮,该组组长。被告肖北鹏。委托代理人纵建平。被告陕西中凯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乃进,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肖伟明与被告肖恩虎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伟明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伟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525元,其余退还原告。审 判 长  李养民人民陪审员  王佰盛人民陪审员  王秀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叶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