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02执118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陈素兰与亳州市谯城区谯西粮食购销有限公司等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素兰,亳州市谯城区谯西粮食购销有限公司,亳州市鸿源面业有限责任公司,谭献华,孙士峰,刘月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02执1189号申请执行人:陈素兰,女,196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亳州市谯城区谯西粮食购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法定代表人:谭献华。被执行人:亳州市鸿源面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十八里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谭献华。被执行人:谭献华,男,1963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孙士峰,男,1971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刘月华,女,196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谯民一初字第05949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6月22日分别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查,该案在审理期间,本院于2015年12月25日作出(2015)谯民一初字第05949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亳州市鸿源面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坐落于亳州市谯城区十八里镇房产(房地权亳字第2xxx**号)予以查封,并对申请人陈素兰提供的用于财产保全担保的王培元名下坐落于中市区后局街97号房产(亳房权证中市区字第2xxxx8**号)、王勤良名下车牌号为皖xx号丰田轿车的车户予以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申请人陈素兰提供的用于财产保全担保的王培元名下坐落于中市区后局街97号房产(亳房权证中市区字第2xxx**号)的查封。二、解除申请人陈素兰提供的用于财产保全担保的王勤良名下车牌号为皖xx号丰田轿车车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春芳审判员 颜景雷审判员 吕迎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广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