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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91民初7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禹州市科达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博广热能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禹州市科达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博广热能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91民初741号原告禹州市科达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州市浅井乡马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8176621108XG。法定代表人马战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段风顺,河南光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博广热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高新区湘江道3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47323264XU。法定代表人宋军保,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志远,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禹州市科达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博广热能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禹州市科达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禹州市科达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禹州市科达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33元减半收取7117元,由原告禹州市科达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牛红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