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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2执137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胡文华与山东地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文华,山东地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2执1379号申请执行人胡文华。被执行人山东地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206国道枳沟乔庄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王焕文,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胡文华与被执行人山东地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诸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诸劳人仲字(2015)第97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于跃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执行员  马 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