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2刑初75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周世忠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世忠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12刑初754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世忠,男,1969年5月7日出生于重庆市巴南区,汉族,初中文化,出租车司机,住重庆市南岸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4月2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监视居住。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北检刑诉[2016]6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世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程现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世忠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7日4时14分许,被告人周世忠驾驶小型出租车,从重庆市渝北区新南路方向往金山路口方向行驶,当其行驶至渝北区新溉路新牌坊立交上跨桥终点处时,由于其未注意观察行人及超速行驶,致该车左前部与车行方向由左至右横过道路的被害人王某1相撞,造成王某1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周世忠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经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周世忠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1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周世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报警处理单、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法医尸表检验意见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事故车辆车速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行驶轨迹查询结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王某2的证言;被告人周世忠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世忠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周世忠案发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世忠系初犯,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依法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世忠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刘杨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