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922民初82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勾某某诉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勾某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922民初828号原告勾某某,男,生于1987年8月15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委托代理人杨诗伟,遂宁市射洪县城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某,女,生于1989年12月1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勾某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勾某某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勾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勾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收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勾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李冠臣人民陪审员 冯朝慧人民陪审员 徐 迪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郑嘉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