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3民初字306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刘某与泰兴市某某镇人民政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泰兴市某某镇人民政府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3民初字3061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陈良(特别授权),江苏银杏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兴市某某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王晓云,镇长。委托代理人孙晏旻(特别授权),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某与被告泰兴市某某镇人民政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审判员陈纪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良、被告泰兴市某某镇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孙晏旻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所诉属于泰兴市某某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过程中产生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缴,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纪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文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