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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2执80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金跃英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金跃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2执807号申请执行人: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平湖市。法定代表人:肖建华,局长。被执行人:金跃英。本院在执行(2016)浙0482执807号申请执行人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金跃英市场监督行政处罚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220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金跃英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尚有债款22000元未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金跃英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愿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482执807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现被执行人金跃英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洪潮代理审判员  苏 阳人民陪审员  朱照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姚承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