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82执40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雨与被执行人尹逊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雨,尹逊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82执405号申请执行人李雨,男,1974年5月31日生,汉族,住新泰市青云街道办事处银河路***号,身份证号:3709821974********。被执行人尹逊莲,男,1965年3月7日生,汉族,住新泰市青云街道办事处向阳路***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3709821965********。申请执行人李雨与被执行人尹逊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泰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4611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5年11月26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70000元及损失。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17300元,未执行152700元等,并冻结被执行人的工资帐号,经本院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泰市人民法院(2016)鲁0982执40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新泰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士勤审 判 员 刘 虎代理审判员 薛 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