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103执113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执行人张东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张东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113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本市广济街38号。负责人杨新丰,行长。被执行人张东锋,男,汉族,1985年1月7日出生,住韩城市嵬东乡复星村*组。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执行人张东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碑民初字第037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东锋名下的位于西安市莲湖区丰禾路8号1幢20401号房屋一套(房产证号:西安市房权证莲湖区字第1075110019-2-1-20401~1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治峰审判员  查永谦审判员  胡跃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谢 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