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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11执40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11执409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被执行人:李某,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日作出的(2015)官民一初字第16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月20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75772.46元,执行费253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当场履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5)官民一初字第16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蔡学良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海坤 来自: